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微信三级分销 » 正文

涉传企业将入失信黑名单,直企还敢任性违规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6  浏览次数:2187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总局9日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

国家工商总局9日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企业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

在这九种情况中,就包括了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是受到传销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可能被列入黑名单。该《办法》施行后将能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同时促进直企自律和社会监督。但其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并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仍然有待考证。

涉传企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工商系统内各业务条线涉及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亟需纳入信用管理,进行内部信用约束,形成监管合力。该《办法》旨在加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虽然传销监管只是其中一项,但对于直销企业来说,也有一定的约束效力。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第十三条共列举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七种管理措施,包括列入重点检查对象、限制办理部分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和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多项措施对直销企业可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从而间接的提高了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移出黑名单的条件: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年的时限对于直销企业来说并不算短,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直销企业的品牌、声誉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

强化社会共治加强企业自律和舆论监督

除了各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该管理办法还能强化社会共治。一方面,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有助于直销企业形成自律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黑名单,可以给违法直销企业以警示作用,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最终形成监管部门联合惩戒、直销企业自查自律、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共治机制。

建议:进一步明确详细的评价标准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而针对于涉传的规定也只具体到3年内2次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不明确,缺乏详细的评判标准,难以实行。

对比此前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其评价标准共有21项,从夸大宣传到违规直销、涉传等都有具体规定,把违规行为量化为分数,再根据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所以,该《办法》应该借鉴上海工商局的做法,明确评价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次数进行量化,制定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

担忧: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力

毋庸置疑的是,违法成本低是违法行为屡禁不住的重要原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建立是发生在违法行为之后,除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办法》列举的7种管理措施,是否应该适当加大惩戒力度?

具体到直销行业,自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只有大连珍奥一家被摘牌。而大部分直企或多或少都曾曝出涉传丑闻,也有部分直企曾经受到传销违规处罚,另有很多企业在获牌之前就大肆开展直销业务。尽管如此,这些企业仍然有恃无恐,要么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要么放任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究其原因,正是缘于行政处罚的力度太轻。

所以,对于直销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更要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惩戒,例如列入名单的直销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开展直销业务进行整顿,或者涉传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申请直销牌照,对于获牌直企违法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取消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由此方能对直销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结语:随着直销行业的不断发展,关于制订直销专门法或者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虽然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办法》只是将传销违法的监管列为其中一项,但多少也能对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关链接: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声明:本栏目发布信息仅代表稿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中文陈述文字和文字内容未经本网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泰山众筹系统开发模式——社交电商与电商卖货的完美结合 营销系统开发定制,盘点如今市场上的四大引流营销模式
众筹系统模式开发详解 直销系统开发|六种直销模式玩法介绍
分销系统开发|解析分销系统的四大优势 拼团系统开发详解
消费返利模式系统开发详解 共享股东分红系统开发,解析共享股东模式的四大亮点
链动2+1系统开发|链动2+1直销模式奖金模式和亮点解读 链动2+1系统开发|野蛮式的引流——链动2+1模式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媒体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20230039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