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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代购、销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纳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4  作者:shunzi  浏览次数:1014
核心提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满半年,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昨日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兴起的微信个人代购,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满半年,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昨日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兴起的微信个人代购,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代购逐渐在微信朋友圈兴起,借助着朋友圈的人际信任,得到了不少人的帮衬,特别是海外代购。杨红灿表示,代购如果是个人行为,遇到消费陷阱,消费者很难用新《消法》来维权。

杨红灿称,新《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微信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多还是业余兼职。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如果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开展代购业务,则应当适用新《消法》规定。

“清仓价”造假被定性欺诈

又讯(记者魏丽娜实习生肖艳娇)商家打出“清仓价”、“最低价”,实际售价却比同行要高或持平,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欺诈;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将被视为故意拖延。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违反《办法》的企业将被予以行政处罚,其信用不良记录还将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出具。若经营者违反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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