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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点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次数:3081
核心提示:  核心观点:    1、明确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的监管标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
   核心观点:
  
  1、明确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的监管标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3、与此前版本有哪些预期较为一致?1)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2)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避免监管套利。3)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4)统一负债要求。5)实行穿透式监管。6)部分关于非标资产投资限制。
  
  4、大资管政策有哪些方面超预期?总体来看,政策侧重规范而非禁止,考虑金融机构面临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明显的超预期利空政策,有利于平复市场对监管政策过度担忧的情绪。
  
  1)对打破刚性兑付提出更高的要求。
  
  2)有关银行理财如何进行第三方独立托管,更具有可操作性。
  
  3)“规范”资金池,而非“禁止”资金池,并允许“期限错配”。在大资管的基本原则中,也并未提“期限错配”,规范而非直接禁止,符合资管行业特点,有利于资管业务的长远发展。
  
  4)允许非标投资的“期限错配”,新增禁止和鼓励的行业投向要求。
  
  5)明确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6)降低某些资管产品投资门槛的要求。
  
  7)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更详细的要求。
  
  8)关注智能投顾的长远发展。
  
  9)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明确和统一。
  
  正文: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思路是:
  
  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3、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4、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5、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三、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
  
  四、与此前版本有哪些预期较为一致?
  
  《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2017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均开辟专栏或专题提纲挈领地探讨资管业务监管,体现出监管层对于资管监管的重视。两篇报告的表述大体相同,在风险识别方面都认为资管业务的风险在于: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以及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017年2月,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编办、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由媒体流出。
  
  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预期较为一致的内容包括:
  
  1、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
  
  2、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避免监管套利。资管产品只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即可以通过FOF方式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或者以MOM的方式聘请投资顾问。
  
  3、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4、统一负债要求。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5、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6、有关于非标资产投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将资管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大资管政策有哪些方面超预期?
  
  总体来看,政策侧重规范而非禁止,考虑金融机构面临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明显的超预期利空政策,有利于平复市场对监管政策过度担忧的情绪。
  
  1、打破刚性兑付提出更高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而此次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并出台详细的惩罚和举报要求。
  
  2、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对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换句话说,银行的托管部作为不同独立法人,可以托管本行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产品。
  
  3、“规范”资金池,而非“禁止”资金池,并允许“期限错配”。不再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只是要求“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资产管理产品期限和投资范围(如非标、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操作性更明确。在大资管的基本原则中,也并未提“期限错配”,规范而非直接禁止,符合资管行业特点,有利于资管业务的长远发展。
  
  4、允许非标投资的“期限错配”,新增禁止和鼓励的行业投向要求。资管产品对非标资产—银行信贷资产收(受)益权另行制定。对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机构投资非标时,不再禁止“期限错配”,仍要求资产期限不能晚于产品期限,新增“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不再强调“缩减非标资产规模”。其次,明确资产产品进行投资时,新增禁止和鼓励的行业要求。
  
  5、明确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包括: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6、降低某些资管产品投资门槛的要求。投资起投点从100万下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7、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更详细的要求。如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除常规披露之外,还需要额外披露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8、关注智能投顾的长远发展。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9、对关联交易的提出更高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10、放宽部分资管产品报备的时限要求。比如金融机构于每只资管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而非此前的销售前10日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募集完毕后20日内报送募集信息。
  
  11、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统一。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就必须纳入监管,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也要遵守相应要求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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